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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007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安徽省军盛钙塑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泾县祥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军盛钙塑制造有限公司,泾县祥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7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军盛钙塑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军。被执行人:泾县祥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正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泾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二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金融部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泾县祥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泾县祥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60214.81元至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泾县支行;户名:泾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号: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璐审判员 孙山中审判员 秦建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巢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转为储蓄存款的,应当责令其交出存单。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由金融机构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