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103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谢小惠诉被告赵江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惠,赵江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1021号原告谢小惠。被告赵江涛。本院受理原告谢小惠诉被告赵江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小惠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小惠自愿撤回对被告赵江涛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惠撤回对被告赵江涛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小惠负担。审判员  王佳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鲁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