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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3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河南华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乐县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华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南乐县交通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829号原告河南华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元施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殿阶,该公司职工。被告南乐县交通局,住所地南乐县。法定代表人郭世峰,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乐县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华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征收3800元,由原告河南华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冯利敏审判员  贾 佳审判员  武益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