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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明月与赵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月,赵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字第1489号申请执行人王明月,女,1982年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兵,男,1980年2月3日出生。王明月与赵兵、李敬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88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赵兵与被告李敬东签订的二手车转让协议书无效。二、被告赵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车牌号为×××的福特汽车一辆返还给原告王明月。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八百元,由被告赵兵负担五千四百元,由被告李敬东负担五千四百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鉴定费三千三百六十元,由王明月负担(已交纳)。权利人王明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明月于2016年4月8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2015)丰民初字第18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明月自愿向我院申请撤回对(2015)丰民初字第18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明月撤回(2015)丰民初字第18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蜜蜜代理审判员  盖平山代理审判员  赵 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靖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