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民终1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杨玉春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玉春,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分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终14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玉春,男,汉族,1960年5月1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路**号*号楼*单元***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分公司。负责人:王跃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伟,女,汉族,1966年9月2日出生,该公司四海分公司财物总监,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路12号楼1区4号楼2单元403号。委托代理人:张登峰,女,汉族,1975年6月19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部副部长,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沙路1区14号楼2单元403室。上诉人杨玉春因与被上诉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分公司不当得利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2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玉春因本人原因,于2016年4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玉春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玉春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82元,应减半收取1041元,由上诉人杨玉春负担(已付)。本院已收取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82元,退还上诉人杨玉春1041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有伟审判员 张永霞审判员 黄 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高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