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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兆明与孙和军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兆明,孙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701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车兆明。被执行人:孙和军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车兆明、孙和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港商初字第12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港商初字第128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玉刚执行员  庄会彬执行员  孙红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