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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执异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执异19号申请人(被执行人)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曲周县城晨光路1号。法定代表人卢庆国,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北段泰宏集团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秦太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宏公司)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一案中,晨光公司认为本案有不予执行的情形,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晨光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主要理由如下:1、仲裁员在仲裁时存在故意违背事实和捏造事实的行为。仲裁委依据晨光公司在招标过程中对于各方的投标情况作的简单记录和统计认定双方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违背了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晨光公司与投标人存在实质性谈判无事实依据;仲裁员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的规定,捏造“恶意串通”和“损害第三人利益”事实裁决双方合同无效。2、仲裁员在裁决时有故意违背法律的行为。仲裁员将实质性谈判与串通投标混为一谈,违背法律规定;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仲裁员执意对外委托鉴定及裁决将“预算漏项部分”由晨光公司承担违背法律规定。综上,该案仲裁员存在捏造事实、曲解法律、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的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请求不予执行(2013)邯仲裁字第028号裁决。经审查,泰宏公司与晨光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3)邯仲裁字第028号裁决:“(一)、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36832.8元和自2013年5月10日起算的工程款利息。……(二)驳回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仲裁反请求;(三)本案仲裁请求仲裁费62177元,由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3781元,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48396元。……”因晨光公司未履行裁决书义务,泰宏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晨光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是:一、仲裁庭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的裁决。其一、裁决书认定恶意串通在程序上存在明显的、重大瑕疵。(一)仲裁庭未对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进行审理。仲裁庭是以恶意串通“认为”施工合同无效的,但仲裁庭并未对恶意串通进行审理,没有相应证据,更谈不上对相应证据的运用。(二)侵害了当事人一方辩论权。仲裁庭以恶意串通“认定”合同无效,依仲裁程序应当给当事人辩论和举证的机会,而仲裁庭却有意无意地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未安排当事人就恶意串通进行辩论和举证的程序。(三)仲裁庭对当事人未请求的事项进行了审理。仲裁申请人泰宏公司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开庭时,并未以恶意串通为由来确认合同无效,除非侵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仲裁庭不得主动确认合同无效。其二、对基本事项欠缺基本的裁决程序。仲裁裁决并未裁决施工合同无效,也就是说本案施工合同仍有效。在合同处在有效状态下,裁决书即按照无效排除了泰宏公司不承担“固定价”的义务,又按照无效驳回晨光公司的反请求,是程序上的重大瑕疵。二、(2013)邯仲裁字第028号裁决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即使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也应当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来裁决本案,但邯郸仲裁委明显违背法律的规定,违反“禁反言”、“诚实信用”的原则,支持了泰宏公司欺诈的签订合同后,又反过来要求“据实结算”的卑鄙行径,给通过卑鄙行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提供了不良的社会行为导向,属于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情形,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该裁决。2016年3月11日本院作出(2016)冀04民特5号民事裁定:驳回晨光公司撤销(2013)邯仲裁字第028号裁决的申请。后晨光公司又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形成本案。另查明,仲裁庭根据泰宏公司申请,委托邯郸市长城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针对“预算漏项部分”进行造价鉴定,并书面通知晨光公司限期质证及提交相关资料,但晨光公司未在期限内质证,只是书面表示无需鉴定且不同意鉴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对于晨光公司在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中的相同理由,因本院已驳回晨光公司撤销裁决申请,故本院不予支持相同的申请不予执行理由。对于晨光公司提出仲裁庭存在故意违背事实和捏造事实认定案件事实的理由,因晨光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仲裁法》第44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的规定,对于晨光公司认为仲裁员执意对外委托鉴定及裁决将“预算漏项部分”由晨光公司承担违背法律规定的理由与事实不符,该理由不能成立。对于晨光公司认为该案仲裁员存在捏造事实、曲解法律、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贪污受贿行为的理由,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晨光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六)项、第十条(三)项、第二十四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2013)邯仲裁字第028号裁决不予执行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跃安审 判 员  张艳芬代理审判员  徐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振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