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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亳执字第0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邓书强与安徽瑞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何临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书强,安徽瑞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何临安,孙伟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亳执字第00093-1号申请执行人:邓书强,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安徽瑞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何临安,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何临安。被执行人:孙伟宝,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勤州区。本院在执行邓书强申请执行安徽瑞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何临安、孙伟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查封了安徽瑞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亳国用(2013)第00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地上附属物进行了评估。现申请人要求对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地上附属物予以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安徽瑞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亳国用(2013)第00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地上附属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云审判员  孙 健审判员  梁绍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旻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