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戴建荣与周华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建荣,周华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81号原告戴建荣。被告周华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建荣诉被告周华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建荣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建荣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建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戴建荣负担。审判员 葛昊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 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