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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戴建荣与周华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建荣,周华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81号原告戴建荣。被告周华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建荣诉被告周华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建荣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建荣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建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戴建荣负担。审判员  葛昊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 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