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13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文华诉被告唐云峡、唐茂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华,唐云峡,唐茂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3104号原告吴文华,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滕久银,重庆市彭水县桑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云峡,男,199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唐茂勇,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负责人洪荣辉,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文华诉被告唐云峡、唐茂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并追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后原告邱永兰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兑现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华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9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吴文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连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