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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李娣与马强、袁亚等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娣,马强,袁亚,马良,岳海灿,陈翔,唐秀祥,薛学飞,孔祥时,谢翔,盐城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517号原告李娣,市民。委托代理人陈建国,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强,成年,市民。委托代理人陈向前,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亚,成年,市民。被告马良,成年,市民。被告岳海灿,成年,市民。被告陈翔,成年,市民。被告唐秀祥,成年,市民。被告薛学飞,成年,市民。被告孔祥时,成年,市民。被告谢翔,成年,市民。被告盐城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办事处正集名都小区。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栋梁,该公司员工。原告李娣与马强、盐城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10被告相邻用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决定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李娣负担(原告已预交300元)。代理审判员 彭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虹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