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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3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单楚珺与被上诉人王二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某,王二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民终31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单某。法定代理人单建忠。委托代理人包训文,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二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负责人张国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丽娜,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单某与被上诉人王二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单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924元(暂计);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9日作出(2015)金民一初字第5764号民事判决。单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单某的法定代理人单建忠、委托代理人包训文,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丽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王二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2015年8月23日,被告王二飞驾驶豫Axxx**号重型自卸车沿郑州市文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文化路中建七局杲村工地门口时与贺正阳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刮擦,致使两车受损,两轮电动自行车乘坐人原告单某、侯耀文受伤。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认定,被告王二飞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贺正阳及原告单某,侯耀文无责任。豫AXXX**号车辆的所有人为郑州泓盛土石方清运工程有限公司,且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支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原告进入河南省中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8天。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王二飞驾车致使原告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王二飞存在过错,应当对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各项损失如下:一、护理费,原告未提交护理费的相关证明,本院以2015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28472元/年为标准,护理费为2184元(28472/365×28≈2184)。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本院酌定为每天50元,共计1400元(50×28=1400)。三、交通费,本院酌定为300元。以上共计3884元,原告要求4924元过高,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由于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对上述3884元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要求的后续治疗费,可待后续治疗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单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3884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二飞负担。宣判后,单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未查清案件事实,致使上诉人二次治疗费无法确定,后续治疗无法进行。在一审中,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二次治疗费用鉴定申请,是合情合理的,一审法院应当准许并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但一审法院并未依法委托。因家庭困难,上诉人没有能力先行治疗再次起诉二次治疗费用,只有先期解决了二次治疗费用,上诉人才可能进行二次治疗。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书中列明的我公司名称有误,应当予以纠正。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被上诉人王二飞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二审查明事实同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诉请修复疤痕的继续治疗费系医疗费的一部分,法律规定人身损害纠纷中,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未就上诉人提请的继续治疗费进行鉴定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单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欧阳梅审 判 员  张向军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