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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县民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1040号原告马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因下落不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女孩王XX,现年11岁。2013年10月,被告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尕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2006年3月生育一女孩王XX,现随被告父母一起生活。2013年10月,双方分居,同时被告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在《民族日报》上向被告刊登了应诉公告,公告期届满被告仍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因故外出下落不明,双方分居已达两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女孩王XX由被告抚养;原告给付被告孩子抚养费10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德良审 判 员  张喜庆人民陪审员  焦世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康廷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