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钱海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钱海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民初1755号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惠宝来会大楼202室。法定代表人陈建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石涵,该公司员工。被告钱海东。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日物业公司)诉被告钱海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二广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庄石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海东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今日物业公司诉称:被告系今日家园小区x幢x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253.33平方米。原告系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被告尚结欠原告自2009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的物业费23408元。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告自2009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的物业费2340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钱海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钱海东系张家港市杨舍镇今日家园x幢x室的业主,住房建筑面积253.33平方米,系小高层住宅。2007年7月9日、2010年7月9日、2012年7月9日,今日物业公司(乙方)与张家港市今日家园业主管理委员会(甲方)陆续签订三份《今日家园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由今日物业公司为今日家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自2007年7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乙方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其中,自2007年7月9日至2010年7月8日,小高层住宅物业费为1.2元/月·平方米;自2010年7月9日至2016年7月8日,小高层住宅物业费为1.3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按月计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年的2月1日前向乙方交纳包括本月在内的12个月物业服务费。合同同时对其他条款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今日物业公司一直在该小区从事物业服务工作。钱海东尚结欠自2009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的物业费23408元未交纳,该欠款经今日物业公司催缴未果,故涉诉。以上事实,有《今日家园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催缴函、原告陈述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张家港市今日家园业主管理委员会签订《今日家园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原告按约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理应及时支付物业费,现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拖欠的物业费23408元,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钱海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海东应给付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23408元。限被告钱海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支行营业部,账号:46×××84)。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元,由被告钱海东负担。该费用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钱海东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朱二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