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2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雷绍武与彭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绍武,彭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民初318号原告:雷绍武,男,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彭佩华,男,汉族,户籍地安庆市大观区,住安庆市迎江区。原告雷绍武与被告彭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规定的开庭时间,原告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雷绍武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小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