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02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雷绍武与彭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绍武,彭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民初318号原告:雷绍武,男,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彭佩华,男,汉族,户籍地安庆市大观区,住安庆市迎江区。原告雷绍武与被告彭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规定的开庭时间,原告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雷绍武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小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