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4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段素玲与李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素玲,李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4民初216号原告段素玲。被告李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素玲与被告李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素玲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素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4元,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志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庆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