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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4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段素玲与李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素玲,李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4民初216号原告段素玲。被告李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素玲与被告李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素玲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素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4元,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志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庆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