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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16王兴臣诉哈拉哈达镇全胜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臣,哈拉哈达镇全胜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2民初213号原告王兴臣,男,汉族,196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锡林郭勒盟。委托代理人孟祥丽,内蒙古云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拉哈达镇全胜村民委员会,现住巴林左旗。法定代表人李兴远,村长。原告王兴臣与被告哈拉哈达镇全胜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兴臣的委托代理人孟祥丽、被告哈拉哈达镇全胜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李兴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春巴林左旗哈拉哈达镇全胜村的村民铺设滴灌管道,在铺设管道的过程中车辆需通过部分村民的土地造成土地损害,为此村民不同意车辆通行。被告哈拉哈达镇全胜村委会答应村民将其土地恢复原状,并找到原告为这些村民旋地。这些村民的土地被车辆反复碾压后土质很硬,需要旋三遍才可耕种,因此约定当时旋耕的价款为每亩地70元,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将土地旋完,旋耕亩数为97.5亩,合计旋耕款为6825元,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被告巴林左旗哈拉哈达镇全胜村民委员会庭审答辩称,旋耕亩数确实为97.5亩,每亩地是20元,当时旋了二遍,我不同意付违约利息。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春巴林左旗哈拉哈达镇全胜村的村民铺设滴灌管道,在铺设管道的过程中造成了部分土地损害,被告为了将土地恢复原状,雇佣原告为其旋地,旋耕亩数为97.5亩,原、被告对旋耕亩数均无异议,旋耕了二遍(被告当庭自认)。经本院调查当时的队长杨国庆称,管道沟子被压土地扣地每亩50元,已结清,旋地每亩多少钱不清楚,旋几遍不清楚。原告王兴臣于2016年1月7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旋耕款6825元,违约利息2111.75元,合计8940.75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王兴臣受雇于被告巴林左旗哈拉哈达镇全胜村民委员会为其旋地,旋地亩数为97.5亩,原告主张每亩地70元,旋了三遍,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旋地的价款及旋地的遍数,且经法院调查当时的队长杨国庆,其对旋地的价款及遍数均不知情,故应按被告自认的旋地每亩地20元、旋了二遍地计算。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利息,因原、被告未约定给付劳务欠款的期限,故对原告主张违约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巴林左旗哈拉哈达镇全胜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立即给付原告王兴臣旋地款97.5亩×20元×2遍=39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志平审 判 员  王晓娟人民陪审员  旺其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超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