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孔凤娥与被告承德绍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凤娥,承德绍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1712号原告孔凤娥,住承德市承德县。委托代理人苏楠,承德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承德绍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805000001207。法定代表人陈际丽,职务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了原告孔凤娥与被告承德绍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7月12日开始到被告处工作,但自2014年12月起,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资,至今尚欠原告工资21300.00元,因此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1300.00元,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568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就劳动争议纠纷向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以原告就工资问题向承德高新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该不予受理决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故该劳动争议纠纷实际尚未经过民事诉讼前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亚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