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财保26号申请保全人张英刚。被保全人高永利。被保全人张利格。申请保全人张英刚与被保全人高永利、张利格因借款产生纠纷,申请保全人张英刚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高永利、张利格价值3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2016年4月15日张英刚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秀兰.水榭翰城1号楼1单元1204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张英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其提供的担保亦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保全人高永利、张利格价值3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张英刚名下的位于秀兰.水榭翰城1号楼1单元1204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聂孟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