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山东鸿亦机械有限公司与柳崇欣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鸿亦机械有限公司,柳崇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1709号原告山东鸿亦机械有限公司,驻广饶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者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少山,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建营,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柳崇欣。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鸿亦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崇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鸿亦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0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鸿亦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鸿亦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封万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卫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