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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81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赖某某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81刑初61号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某,绰号“赖水”、“明古”,男,199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初中肄业文化,务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日被抓获,同年11月12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瑞金市看守所。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赖某某伙同危某(另案处理)窜至瑞金市象湖镇锦江名城GR男装店门口,由赖某某望风,危某使用事先携带的作案工具撬锁,两人将受害人杨某停放在该店门口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车(牌号为赣BG06**,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518.79元)盗走,随后逃离现场。后危某将盗得的该摩托车销赃至广东,得赃款3000元,其中赖某某分得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某退赔受害人1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杨甲、杨乙、杨丙、林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同案人危某的供述,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辨认笔录,视频截图,通话记录清单,受案登记表,赔偿协议,被告人赖某某的基本情况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赖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退赔了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赖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6年5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超人民陪审员  徐德清人民陪审员  杨建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罗艳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