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邓家汪、吴辛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家汪,吴辛秀,邓声有,邓珍,曹宗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邓家汪,男,1970年3月31日生,汉族,住上犹县。申请执行人吴辛秀,女,1981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上犹县。申请执行人邓声有,男,2007年3月4日生,汉族,住上犹县。申请执行人邓珍,女,2010年1月7日生,汉族,住上犹县。被执行人曹宗俚,男,1964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吉安市遂川县。申请执行人邓家汪、吴辛秀、邓声有、邓珍申请执行曹宗俚(2015)上执字第496号交通事故一案,经本院向有关部门、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曹宗俚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2015)上执字第4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桂泉审 判 员 谢晓煌审 判 员 袁 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