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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文诉被告秦某艳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文,秦某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481民初508号原告:刘某文,男被告:秦某艳,女委托代理人:邵某卿原告刘某文诉被告秦某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柴婷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87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女,大女儿已经成家,二女儿现不满14周岁。最近几年,原告与被告经常因为琐事争吵,3年前被告开始带着二女儿与我分居。因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女儿由谁抚养尊重二女儿本人意愿,另一方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支付抚养费。被告辩称,夫妻之间存在纠纷是正常情况,鉴于原告执意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原告能满足被告的两个条件,被告同意离婚,条件为:1.二女儿尚未成年,愿意与我生活,原告来承担抚养费,至少每月1500元;2、财产问题,主要是父母所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的父亲刘某付2000年去世,有5个法定继承人,财产主要包括六间门市及前院四间北京平两栋,由于刘某付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及其他协议,由原告继承的份额没有指定继承人及相应的协议,应当由原告继承刘某付财产份额,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请法庭查明。3、夫妻共同财产还有一辆车,希望双方能协商处理。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87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女,大女儿已经成家,二女儿刘某贤,2003年4月18日出生。原告刘某文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二女儿刘某贤与被告秦某艳一起生活,现就读于兴城市三中。原告刘某文称已病退,每个月工资1600元,被告秦某艳称已退休,每月收入1300元,平时临时打工。但被告秦某艳提出原告刘某文有租金收入,原告提出租金是其母亲的房子出租所得,与自己无关。被告秦某艳称原告父亲刘某付去世的时候对于自己的财产,即三间门市上下两层及前院四间北京平没有做出遗嘱或者其他协议,由原告继承的份额没有指定继承人及相应的协议,故原告应继承其父亲刘某付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原告称被告所主张的房产属于权利登记人刘某付、刘某华,且其父刘某付去世后所有财产都给了其母高某兰养老。原告称被告提出的车辆是其大女儿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对此表示认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刘某付的死亡证明、刘某付房屋产权证书、刘某华房屋产权证书、高某兰的证明,被告提供的录音两份、房产产权协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载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关系以感情为重要基础,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也以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为重要标准。原告刘某文与被告秦某艳因家庭琐事争吵,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且被告秦某艳表示同意离婚,故对于原告刘某文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儿刘某贤的抚养问题,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及尊重刘某贤的意愿,婚生女儿刘某贤跟随被告秦某艳生活。庭审中原告刘某文提出每个月给刘某贤抚养费500元,但是被告秦某艳称刘某贤需要的抚养费是每个月至少1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故法院根据孩子需要以及双方的收入情况确认原告刘某文每月支付的抚养费为500元。关于被告所提出的原告继承其父亲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因涉及到继承及案外人利益,故本院不予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刘某文与被告秦某艳离婚;二、婚生女儿刘某贤由被告秦某艳抚养,原告刘某文于每月五日前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自二○一六年五月起执行至刘某贤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上述款项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文负担75元,被告秦某艳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柴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佳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