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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执恢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李萍与曹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萍,曹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江执恢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李萍。被执行人曹飞。申请执行人李萍与被执行人曹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扬江民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曹飞应偿还李萍借款人民币345000元等,本案诉讼费合计7100元,由曹飞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曹飞所有的座落于扬州市江都区工艺路1号10栋107室房地产进行了评估,申请执行人需等待上述房地产拍卖成交后参与分配。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曹飞所有的座落于扬州市江都区工艺路1号10栋107室房地产进行了评估,申请执行人需等待上述房地产拍卖成交后参与分配。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扬江民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樊中秋执行员  杨有才执行员  朱晓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