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5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永华与李卫军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华,李卫军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25民初91号原告李永华,男,汉族,永丰县人。委托代理人杨智钢,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卫军,男,汉族,永丰县人。原告李永华与被告李卫军法定继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曾志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永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智钢,被告李卫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永华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兄弟关系,原被告母亲于2010年3月17日病逝,父亲于2015年4月3日病逝。原被告父母生前生育原、被告和女儿李素芳三人,父母过世后遗有位于永丰县恩江镇跃进路24号商品房一套(房产证号:永房发房权证2001字第2-0086-22-34011996-**号),原告与被告及妹妹李素芳协商该房屋继承事宜,妹妹李素芳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对该商品房的继承,但是原被告就该房屋继续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商品房。被告李卫华辩称,我不否认兄弟两按照50%分割的方案,但是原告一直在外,对父母照顾比较少,而我一直待在父母身边,对父母的照顾比较多,所以要求获得多一点的补偿。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永丰县公安局恩江派出所证明一份,拟证明李兆谷、宋招英生前育有原告、被告和妹妹李素芳三子女。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房屋权属登记表一份及房产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李兆谷、宋招英夫妇遗有遗产房屋一套。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3、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一份,拟证明李兆谷、宋招英女儿李素芳自愿放弃本案争议房产的继承权。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向法院提供证据。综合原、被告的举证、质证以及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李兆谷、宋招英夫妇生前生育三个子女,分别是大儿子李永华、二儿子李卫军、女儿李素芳。宋招英于2010年3月17日病逝,李兆谷于2015年4月3日病逝,李兆谷、宋招英夫妇遗有坐落在永丰县恩江镇跃进路24号商品房一套,房产证号为永房发房权证2001字第2-0086-22-34011996-**号,建筑面积为125.74平方米。原告李永华于1995年在外读大学之后,就一直在外工作生活,但其父亲生病期间也多次到医院照看,并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被告李卫军一直在永丰县生活工作,但是李卫军与其父母是分开生活。兄弟两多次因房屋继承事宜发生争执,虽经其亲戚朋友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李兆谷、宋招英女儿李素芳向本院提交一份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明确自愿放弃对该继承房产的继承权。另查明,2013年9月13日被告在永丰县农村信用联社贷款20万元,是以本案争议房产作抵押担保,现该抵押担保未到期。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力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得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原告李永华与被告李卫军系兄弟关系,属法定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被告李卫军虽在永丰县工作生活,但是与其父母是分开居住,并未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其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因此被告辩称的对于争议房产要多分配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李永华虽常年在外工作生活,没有在其父母身边照顾生活,但逢年过节仍会回家看望,在其父亲生病期间也多次在医院照看且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可以说明原告对其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所以原告李永华与被告李卫军拥有李兆谷遗有的在永丰县恩江镇跃进路24号,房产证号为永房发房权证2001字第2-0086-22-34011996-**号的商品房一套同等比例的继承权。李兆谷女儿即原、被告妹妹李素芳明确表示放弃对李兆谷遗有的房屋的继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判决如下:原告李永华与被告李卫军各继承坐落在永丰县恩江镇跃进路24号,房产证号为永房发房权证2001字第2-0086-22-34011996-**号的商品房一套的1/2产权。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李卫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曾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十三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三款对被继承人尽力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得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