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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2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朝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束通知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6)湘0522执恢16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朝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照法律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到位45000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并申请本院结案。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至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执行员  肖永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炳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