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7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芜湖市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赵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赵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246号原告:芜湖市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徐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超,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珊珊,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杨,男,198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芜湖市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33元,由原告芜湖市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宣 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媛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