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三初字第008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任新彦与吴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新彦,吴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00838-1号原告任新彦。被告吴胜。委托代理人岳宁,系辽宁海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新颜诉被告吴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本案已诉讼终结,被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吴胜名下坐落于沈阳市东陵区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吴胜名下坐落于沈阳市东陵区房屋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 宏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