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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晓与王梅、安志勇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王梅,安志勇,冀州市昌润纺织材料有限公司,汪拴涛,衡水欣美乳制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1360号原告:李晓。被告:王梅。被告:安志勇。被告:冀州市昌润纺织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冀州市官道李镇黄村。法定代表人:王梅,经理。被告:汪拴涛。被告:衡水欣美乳制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育才街亿源商务楼5层。法定代表人:汪拴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诉被告王梅、安志勇、冀州市昌润纺织材料有限公司、汪拴涛、衡水欣美乳制品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晓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梅、安志勇、冀州市昌润纺织材料有限公司、汪拴涛、衡水欣美乳制品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梅、安志勇、冀州市昌润纺织材料有限公司、汪拴涛、衡水欣美乳制品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如需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嘉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