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873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90年1月30日,汉族被告秦某某,男,生于1990年6月2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泰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同田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