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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1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74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于某,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内容与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内容不一致,不符合执行案件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许新生审判员  郭海雷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刘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