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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四终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昆明市延安医院杰西艾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与云南东方航空传媒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明市延安医院杰西艾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云南东方航空传媒有限公司,云南东方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民四终字第5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市延安医院杰西艾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盘龙区***号附*号。组织机构代码:09130681-3。法定代表人林元添,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志坤,云南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东方航空传媒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长水国际机场。组织机构代码:74145349-6。法定代表人夏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东,云南王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东方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长水国际机场。组织机构代码:74149358-6。法定代表人夏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东,云南王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阳,男,汉族,1984年1月31日出生,系云南东方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昆明市延安医院杰西艾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西艾美容医院)因与被上诉人云南东方航空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传媒公司)、云南东方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服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经报请批准扣除审限,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杰西艾美容医院与东航服务公司(曾用名:云南东方航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日签订了一份《“放飞梦想·2014东方航空云南有限公司招聘培养少数民族空中乘务员活动”赞助协议》,约定由杰西艾美容医院一次性赞助东航服务公司该次招聘活动合作费用100万元,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了杰西艾美容医院获得的活动回报,以及此次东航服务��司授权杰西艾美容医院使用的称号为“东方航空云南有限公司空中乘务员美肤维养基地”;东航服务公司对杰西艾美容医院提供的广告样稿进行初审,为杰西艾美容医院提供活动需要的拍摄、剪辑以及后期制作。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杰西艾美容医院向东航服务公司支付了赞助费100万元,东航服务公司进行了此次招聘活动并在招聘活动中使用杰西艾美容医院的标识及名称进行了媒体宣传(包括招聘现场及电视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杰西艾美容医院未经东航服务公司同意即使用东方航空制服形象及“东航(云南)空姐唯一指定美肤基地”称号进行广告宣传。2015年1月12日,东航传媒公司向杰西艾美容医院发出《工作函》,通知杰西艾美容医院使用称号“放飞梦想·2014东方航空云南有限公司招聘培养少数民族空中乘务员活动′360度美丽管理′��地”,合同约定称号不能继续使用。现杰西艾美容医院认为东航服务公司违约,双方产生争议,杰西艾美容医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解除杰西艾美容医院与东航服务公司签订的《“放飞梦想·2014东方航空云南有限公司招聘培养少数民族空中乘务员活动”赞助协议》;二、由东航服务公司、东航传媒公司返还赞助费100万元;三、由东航服务公司、东航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33万元。根据以上确认的事实,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涉案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二、东航服务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针对争议焦点一,原审法院认为:东航服务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杰西艾美容医院所述的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其标志及名称进行媒体宣传,并且根据东航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不存在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并且杰西艾美容医院签订合同之目的已经得到实现即媒体宣传回报。因此,由于未有杰西艾美容医院主张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法定解除的情形,杰西艾美容医院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予以驳回。由于合同尚未解除,杰西艾美容医院要求退还赞助费的诉讼请求亦没有法律依据,予以驳回。针对争议焦点二,原审法院认为:依据杰西艾美容医院与东航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东航服务公司授权杰西艾美容医院使用的活动称号为“东方航空云南有限公司空中乘务员美肤维养基地”,但其明确表示不再授予杰西艾美容医院使用该称号,存在违约行为,应当为此承担违约责任。东航服务公司答辩认为该称号不能继续使用的责任在于杰西艾美容医院先行��约,未经东航服务公司同意即使用东方航空制服形象及“东航(云南)空姐唯一指定美肤基地”称号进行广告宣传。该违约事实杰西艾美容医院亦予以认可。原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由于杰西艾美容医院和东航服务公司均存在违约行为,综合考虑双方过失大小、比较双方违约行为的程度,原审法院对杰西艾美容医院主张东航服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据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杰西艾美容医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770元,由杰西艾美容医院承担。原审判决宣判后,杰西艾美容医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杰西艾美容医��的全部诉讼请求。其主要上诉理由是:杰西艾美容医院已依约交纳了赞助费,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按照《赞助协议》的约定,杰西艾美容医院有权获得活动回报,但东航服务公司在没有取得空乘人员招聘活动广告发布权的情况下,与杰西艾美容医院签订了合同,导致后来合同无法履行。东航服务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宣传义务。东航服务公司在没有与杰西艾美容医院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变更。东航服务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杰西艾美容医院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基础上依法改判,支持杰西艾美容医院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东航服务公司答辩称:东航服务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杰西艾美容医院没有经过东航服务公司的同意即对外发布了涉及东航形象的广告,违约在先。本案不存在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及约定情形,且能够继续履行,对于杰西艾美容医院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东航传媒公司答辩称:东航传媒公司并非涉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杰西艾美容医院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一、照片2张、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欲证明东航服务公司原审中提交的照片中的活动是在《赞助协议》签订之前举行的,并不是履行合同的内容。二、调查笔录、录音,欲证明活动期间各媒体的报道中并无杰西艾美容医院的信息,东航服务公司并未实际履约。三、广告发布合同,发票,欲证明东航服务公司原审中提交的照片中的易拉宝、公交站台广告��电梯广告是杰西艾美容医院自己制作的广告,并不是东航服务公司的履约行为。经质证:东航服务公司、东航传媒公司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东航服务公司提交活动启动仪式的照片是为了证明合同约定的活动已经举办,而不是杰西艾美容医院所称的没有举办过相关活动。对证据二中调查笔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录音表示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证据三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杰西艾美容医院提交的证据一,东航服务公司、东航传媒公司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该证据可以证明东航服务公司启动了“放飞梦想·2014东方航空云南有限公司招聘培养少数民族空中乘务员活动”,但不能证明东航服务公司没有实际履约。对杰西艾美容医院提交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定。杰西艾美容医院提交的证据二中的调查笔录,因相关受调查人员并未到庭作证并接受质询,本院不予采信。证据二中的录音,东航服务公司、东航传媒公司虽不认可,但没有提交证据反驳,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录音证据的内容反映双方就如何履行回报义务进行了协商,并不能证明东航服务公司没有实际履约,对于杰西艾美容医院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定。杰西艾美容医院提交的证据三与本案争议无直接关联,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确认的事实,杰西艾美容医院对“东航服务公司进行了此次招聘活动并在招聘活动中使用杰西艾美容医院的标识及名称进行了媒体宣传(包括招聘现场及电视台)”不予认可,认为东航传媒公司并没有依约进行过宣传。对原审认定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东航服务公司、东航传媒公司对原审认定事实没有异议,各方���事人对原审认定事实均无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对于东航服务公司在招聘活动现场及电视台中对杰西艾美容医院进行了媒体宣传,东航服务公司在原审中已经提交了照片、视频、电视台监播表、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杰西艾美容医院虽不认可,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反驳。对于杰西艾美容医院对原审认定事实所提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中,本院补充确认以下事实:涉案《“放飞梦想·2014东方航空云南有限公司招聘培养少数民族空中乘务员活动”赞助协议》第一条第3款约定,杰西艾美容医院获得的活动回报为:(1)此次活动整形美容类唯一赞助商,具有排他性。(2)活动宣传期各媒体报道、最终颁奖晚会上均有杰西艾美容医院信息的logo或字样,杰西艾美容医院领导出席颁奖晚会,活动结束后杰西艾美容医院获得完整新闻资料汇编。(3)媒体回报,包括电视台、电台、机场频道+楼宇、IPTV、新媒体爱奇艺、平面媒体的宣传。(4)“东方航空云南有限公司空中乘务员美肤维养基地”称号。第三条第2款约定,杰西艾美容医院逾期支付款项,则每逾期1个工作日,须向东航服务公司承担应付款总额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本款第3条承担违约责任,东航服务公司并可单方终止本协议。如杰西艾美容医院按照本协议准时付款,而东航服务公司未能履行回报,则每逾期1个工作日,须向杰西艾美容医院承当协议总金额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的除赔偿杰西艾美容医院直接损失外,还应按本款第3条承担违约责任,杰西艾美容医院并可单方终止本协议。第三条第3款约定,除了不可抗力特殊情况外,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方应���守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支付协议总金额30%的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归纳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杰西艾美容医院、东航服务公司何方构成违约,涉案《“放飞梦想·2014东方航空云南有限公司招聘培养少数民族空中乘务员活动”赞助协议》应否解除?二、如合同应予解除,责任如何承担?本院认为:杰西艾美容医院未经东航服务公司同意即使用东航制服形象以及未按合同约定称号进行广告宣传违反了合同约定。但东航服务公司据此要求变更合同约定称号缺乏相应的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根据《赞助协议》的约定,杰西艾美容医院依约交纳赞助费后,有权使用“东方航空云南有限公司空中乘务员美肤维养基地”称号作为回报。东航服务公司单方终止对该称号的授权,并要求杰西艾美容医院使用合同约定��的称号进行宣传,违反了合同约定。对于东航服务公司主张其不构成违约,本院不予支持。授权杰西艾美容医院使用约定称号系东航服务公司的主合同义务,东航服务公司违反该主合同义务,致使《赞助协议》在2015年1月12日后未继续履行,杰西艾美容医院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东航服务公司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对于杰西艾美容医院要求解除其与东航服务公司签订的《“放飞梦想·2014东方航空云南有限公司招聘培养少数民族空中乘务员活动”赞助协议》,本院予以支持。原审驳回杰西艾美容医院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放飞梦想·2014东方航空云南有限公司招聘培养少数民族空中乘务员活动”赞助协议》在2015年1月12日之前已经得到部分履行。东航服务公司使用杰西艾美容医院的标志及名称在招聘现场及电视台中进行了媒体宣传,杰西艾美容医院也使用了东航制服形象及“东航(云南)空姐唯一指定美肤基地”称号进行了广告宣传,上述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依性质不能恢复原状,即本案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对于杰西艾美容医院要求全额返还赞助费100万元,本院不予支持。因本案合同并未约定各项回报对应的赞助费金额,也没有约定在合同已部分履行而被解除的情况下赞助费的退还方式。综合考虑本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本院酌情判令由东航服务公司向杰西艾美容医院返还赞助费6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放飞梦想·2014东方航空云南有限公司招聘培养少数民族空中乘务员活动”赞助协议》第三条第2款、第3款约定,东航服务公司未能履行回报,则每逾期1个工作日,须向杰西艾美容医院承当协议总金额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的除赔偿杰西艾美容医院直接损失外,还应按第3款承担违约责任,即除不可抗��外,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支付协议总金额30%的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东航服务公司单方变更合同称号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应向杰西艾美容医院承担违约责任。对此,东航服务公司认为,如法庭经审理认为其构成违约,则约定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调减。本院认为,杰西艾美容医院并未举证证实其因东航服务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产生了33万元的损失,约定违约金过高,应予调减。考虑到东航服务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给杰西艾美容医院造成了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且对杰西艾美容医院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结合本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本院酌情支持由东航服务公司向杰西艾美容医院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东航传媒公司并非本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杰西���美容医院要求东航传媒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依法予以改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二、解除昆明市延安医院杰西艾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与云南东方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日签订的《“放飞梦想·2014东方航空云南有限公司招聘培养少数民族空中乘务员活动”赞助协议》;三、由云南东方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昆明市延安医院杰西艾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返还赞助费600000元;四、由云南东方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昆明市延安医院杰西艾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五、驳回昆明市延安医院杰西艾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167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770元,合计33540元,由昆明市延安医院杰西艾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承担40%即13416元,由云南东方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承担60%即2012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长  车林恒审判员  杨 万审判员  杨 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妍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