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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行审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徐林平、李尾姑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徐林平,李尾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802行审157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溪畔路16号。法定代表人林晟红,局长。委托代理人林珊,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执行人徐林平,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龙岩市新罗区,现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李尾姑,女,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龙岩市新罗区,现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罗计生征决字(2015)第20203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新罗计生征决字(2015)第20203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徐林平、李尾姑于2003年8月登记结婚,2004年5月22日生育第壹孩(男),2014年10月离婚,离婚时女方已怀孕。不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可再生育情形,2015年2月7日生育第贰孩(女),属多生育一个子女。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徐林平、李尾姑征收社会抚养费78040元,限于2015年8月15日前履行。该决定书已于2015年7月16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徐林平、李尾姑。送达后,被执行人徐林平、李尾姑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催告仍未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徐林平、李尾姑征收社会抚养费78040元。本院认定,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罗计生征决字(2015)第20203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徐林平、李尾姑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徐林平、李尾姑征收社会抚养费78040元。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章  建  新审判员 刘  新  龙审判员 谢  兰  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毅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