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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行审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与大连横山北普陀主题文化公园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大连横山北普陀主题文化公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212行审54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被申请执行人大连横山北普陀主题文化公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高敏,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董文江,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大国土资监罚字〔2015〕第04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大国土资监罚字〔2015〕第04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以下事实:被申请人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大连高新区龙王塘街道大石洞村建设僧舍和道场项目,经测绘部门实地测绘,该项目占地面积为1160.9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323.6平方米,占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和龙王塘街道大石洞村集体所有,土地类别为建设用地、林地。申请执行人认为被申请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十五日内将非法占有的207.1平方米国有土地退还给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和953.8平方米农用地退还给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王塘街道大石洞村;2.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953.8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1160.9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11609元。被申请执行人经催告未全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内容:1.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953.8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执行费由违法者承担。经听证调查,2002年10月19日,大连卓越企业集团(被申请执行人原企业注册名称)与旅顺口区龙王塘村大石洞居民组签订了《关于横山寺、东沟开发的协议》,2002年11月5日,大连市旅顺口区发展计划局作出《关于建设大连卓越生态园的立项批复》(旅计发〔2002〕150号)和《关于建设中华文化遗产锦绣园的立项批复》(旅计发〔2002〕151号)。2003年6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向辽宁省人民政府提出《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复建横山寺的请示》(大政〔2003〕61号),2004年4月5日,辽宁省宗教事务管理局下发《关于同意大连市复建横山寺的复函》(辽宗函〔2004〕14号)。同期,根据大连卓越企业集团的申请,经旅顺口区农林水利局、大连市林业局同意报请,辽宁省林业厅分别于2003年6月16日、2004年12月17日下发辽林地审字〔2003〕89号和辽林地审字〔2004〕293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审核同意“中华文化遗产锦绣园工程”项目占用林地2.0公顷和2.8184公顷,占地施工单位缴纳了森林植被恢复费。2004年11月,大连横山寺复建主体项目完工,并陆续建设了其他附属项目,案涉僧舍和道场属于续建的附属项目。本院认为,涉案建设项目经过土地承包、补偿安置、政府立项以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被申请执行人已进行了投资建设,且要求恢复的违法占地原状不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具有可执行内容,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故不应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根据大国土资监罚字〔2015〕第042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提出的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953.8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玉东代理审判员  岳 媛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