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区城乡建设局与武汉盈合鑫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城乡建设局,武汉盈合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61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法定代表人汪新元,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宝胜,系该局××法规科科长。被申请执行人武汉盈合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法定代表人辛小燕,系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5行审56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武汉盈合鑫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盈合鑫置业有限公司缴纳1073220元的罚款,负担执行费1313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盈合鑫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6352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宪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敖绪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