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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香兰与俞绍林、陈玉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香兰,俞绍林,陈玉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6民初1989号原告:刘香兰。被告:俞绍林。被告:陈玉佩。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香兰与被告俞绍林、陈玉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香兰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俞绍林、陈玉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香兰申请撤回对被告俞绍林、陈玉佩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香兰撤回对被告俞绍林、陈玉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刘香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季���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彭 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