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香兰与俞绍林、陈玉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香兰,俞绍林,陈玉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6民初1989号原告:刘香兰。被告:俞绍林。被告:陈玉佩。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香兰与被告俞绍林、陈玉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香兰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俞绍林、陈玉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香兰申请撤回对被告俞绍林、陈玉佩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香兰撤回对被告俞绍林、陈玉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刘香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季���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彭 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