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1121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阴恒军与张如通、邱会青、苏双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阴恒军,苏双军,邱会青,张如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冀11**执180号申请执行人阴恒军,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三街村。被执行人苏双军,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枣强且县当代城市花园10号楼2单元102室,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邱会青,女,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当代城市花园10号楼2单元102室,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张如通,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富强南路强融小区1号楼1单元402室。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枣民二初字第479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双军、邱会青、张如通银行存款人民币4238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刘桂芳执行员 杜志广执行员 许建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