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刑更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沈志盛犯走私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志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286号罪犯沈志盛,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3日作出(2005)深中法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志盛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沈志盛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4月29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36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沈志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9日以(2008)粤高法刑执字第5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先后于2010年9月20日、2012年8月20日、2014年5月14日,分别以(2010)东中法刑执字第1574号、(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1722号、(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4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九个月、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4月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罪犯沈志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沈志盛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2次,2014年8月、2015年2月、2015年9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2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扣1分。现尚无证据反映该犯执行没收个人财产刑的情况,根据该犯本人填写的《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该犯至今尚未执行没收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沈志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志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7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燕慧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常 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