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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2072常熟市龙腾特种钢有限公司与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龙腾特种钢有限公司,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2072号原告常熟市龙腾特种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通港工业园华联路118号,组织机构代码25143459-1。法定代表人季炳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丽萍,该公司职员。被告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开元西大道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5262620-5。法定代表人陈志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委,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艳章,该公司职员。原告常熟市龙腾特种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龙腾特种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丽萍,被告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委、赵艳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市龙腾特种钢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5月30日,被告与苏州科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被告从科联公司处购买三台63.5”双模定型硫化机,货款总额为315万元。合同签订后科联公司向被告交付了货物。2015年5月22日,被告和科联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确认被告尚欠科联公司292万元货款,并约定了还款方案:自2015年6月开始至2016年6月,按月偿还所欠货款。但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仅向科联公司支付了5万元货款。因科联欠原告借款,2015年10月30日,原告与科联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科联公司将对被告的287万元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2015年11月10日,科联公司向被告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真实有效。至今被告未能付款。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87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辩称:科联公司提供的设备目前存在很多的质量问题,现在售后服务处于停滞状态,因此给我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我公司准备就此向苏州科联公司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讼。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2日,苏州科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确认截止2015年5月22日,被告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结欠苏州科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92万元,并约定由被告自2015年6月开始至2016年6月按月偿还上述欠款,具体每月还款数额由被告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确定。后被告仅在2015年9月25日支付了苏州科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尚欠货款287万元未付。2015年10月30日,原告常熟市龙腾特种钢有限公司与苏州科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将苏州科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债权287万元全部转让给原告,并于2015年11月10日向被告邮寄了债权转让协议及通知书,告知被告上述债权转让事实。被告也已收到上述债权转让协议及通知书。以上事实有还款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EMS快递存根等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结欠苏州科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920000元,有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为凭,后被告又支付货款50000元,故被告仍结欠苏州科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870000元的事实应予认定。苏州科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苏州科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原告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之后,已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告知被告债权转让事实。故该债权转让对被告发生效力。被告抗辩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且被告结欠苏州科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货款的事实已由《还款协议》予以确定,故对此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未按照《还款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870000元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常熟市龙腾特种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8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880元,由被告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李 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敬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