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执字第2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曾庆麒与邱其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庆麒,邱其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919号申请执行人曾庆麒,男,1984年8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饶如清,长汀县大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邱其焕,男,195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庆麒与被执行人邱其焕(2015)汀民初字第153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7880元及工资收入,存款已被扣划,工资每月扣留2000元[见(2015)汀执字第2371号字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19000元,已执行到位1916元,尚差117084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29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邹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