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曾海与刘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海,刘望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468号原告:曾海。被告:刘望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海诉被告刘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海以被告刘望明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已缴纳),由原告曾海承担。审判员 王海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宝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