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执字第00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姜宗来、徐后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宗来,徐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执字第00710号申请执行人:姜宗来,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徐后荣,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户籍地当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一初字第00545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共欠申请执行人10000元,并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已履行部分债务,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一初字第005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立平审 判 员 李昭平代理审判员 郭振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庆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