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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苏志平申请执行赵振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志平,桑丽敏,赵振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9执304号申请执行人苏志平,男。被执行人桑丽敏,女。被执行人赵振兴,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藁民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桑丽敏、赵振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桑丽敏、赵振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桑丽敏、赵振兴银行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兵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柳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