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苏志平申请执行赵振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志平,桑丽敏,赵振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9执304号申请执行人苏志平,男。被执行人桑丽敏,女。被执行人赵振兴,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藁民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桑丽敏、赵振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桑丽敏、赵振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桑丽敏、赵振兴银行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兵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柳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