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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11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与刘从刚、高从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刘从刚,高从美,陈文虎,孙士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117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南路130号。法定代表人庄号召。被告刘从刚,农民。被告高从美,农民。被告陈文虎,农民。被告孙士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与被告刘从刚、高从美、陈文虎、孙士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该笔贷款已结清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从刚、高从美、陈文虎、孙士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撤回对被告刘从刚、高从美、陈文虎、孙士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姚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