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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姚大坤与刘林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大坤,刘林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1333号原告姚大坤,河南科技大学学生。被告刘林娥,河南科技大学学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大坤诉被告刘林娥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大坤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大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大坤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姚大坤承担。审 判 长  于迎春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智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