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姚大坤与刘林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大坤,刘林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1333号原告姚大坤,河南科技大学学生。被告刘林娥,河南科技大学学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大坤诉被告刘林娥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大坤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大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大坤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姚大坤承担。审 判 长 于迎春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智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