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依尔帕提·加帕尔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依尔帕提·加帕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刑初26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依尔帕提·加帕尔(冒名阿里巴提,绰号“阿风”),男,22岁(1993年11月25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6)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依尔帕提·加帕尔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建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依尔帕提·加帕尔及维语翻译马笑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1日7时50分许,被告人依尔帕提·加帕尔在本市地铁10号线双井站D口处盗窃被害人马×上衣右下兜内小米牌4G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39元)。后被抓获,赃物已起获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依尔帕提·加帕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工作说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照片,被害人马×的陈述,证人郭×、田×的证言,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依尔帕提·加帕尔的供述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依尔帕提·加帕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依尔帕提?加帕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依尔帕提·加帕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依尔帕提·加帕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依尔帕提·加帕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16年7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又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怡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