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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丽华诉李永林、邹翠华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华,李永林,邹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44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华,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执行人李永林,男,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执行人邹翠华,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5)龙商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永林、邹翠华履行250000.00元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永林、邹翠华至今未履行。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永林、邹翠华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202执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立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