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山东一橡橡胶有限公司与魏清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一橡橡胶有限公司,魏清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37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一橡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西李村。法定代表人李明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魏清波。本院执行的山东一橡橡胶有限公司与魏清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00000元,未到位标的额200000元。经法院调查,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申请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大商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燕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荣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