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81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危某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危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81刑初62号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危某,男,199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5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瑞金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瑞金市看守所。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危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3月31日晚上,被告人危某伙同朱某某(已判决)窜至瑞金市时代广场瑞鑫家园小区,由朱某某撬磁盖锁,危某撬电源锁,两人将丁某某停放于该小区楼下的五羊本田摩托车(车牌号赣BG58**,价值人民币8153.13元)盗走。之后,被告人危某将该摩托车销赃给广东省揭阳市一男子,被告人危某分得赃款1950元。2、2015年7月1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危某伙同赖某某(另案处理)窜至瑞金市象湖镇锦江名城GR男装店门口,由赖某某望风,危某撬锁,两人将受害人杨某停放在该店门口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车(牌号为赣BG06**,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518.79元)盗走。后危某将盗得的该摩托车销赃至广东,得赃款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危某退赃款8000元。另查明,被告人危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丁某某、杨某的陈述,证人杨春、杨南、杨蒋、林克根、李汉明、邓俊辉的证言,同案人赖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辨认笔录,视频截图,危某所穿衣服及使用手机照片,通话记录清单,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危某的基本情况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危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且部分退赃,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对被告人危某退赃款人民币8000元予以追缴,发还给被害人。(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危某的刑期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超人民陪审员 徐德清人民陪审员 杨建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罗艳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