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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3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罗大川与辽宁东显光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大川,辽宁东显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1691号原告罗大川。被告辽宁东显光电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大川诉被告辽宁东显光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大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为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文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威 来源:百度搜索“”